监督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建构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本文从企业的组织结构本质出发,探讨为使中心签约人职能的实现在两个层次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总结出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根源在于委托人方的”产权主体缺位”和”行政人主体占据”.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国情下,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强化完善当前的监事会,建立高效的监督机制.提出建构类似于德国公司治理的模式,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坚持走多元化监督治理道路,最大限度地节省代理监督成本,最终使国有产权主体归位.并提出一整套具体的政策建议.
国有企业 企业治理结构 行政人主体 内部人控制 监事会 监督机制
李月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98-107
200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