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施《畜牧法》为契机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管理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作了全面规定:一是建立了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鉴定评估制度等.二是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三是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我国原生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并陆续出台了《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实施《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畜禽遗传资源,逐步把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推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本文内容包括: 1 江西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情况 2 江西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管理所做的主要工作 3 以实施《畜牧法》为契机,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管理
畜牧法 资源管理 畜牧业
舒希凡 钟新福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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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2
200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