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論財産權保障與法規徵收之補償-以比較美國法與判決爲核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92年诉字第374号判决文中,认爲目前法律对限制耕作或停耕期间并未有补偿规定,因此针对环保署依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原告农地爲「污染控制场址」,并限制其耕作之处分,原告对此处分造成之财産上损失,未有补偿请求权依据.本文从此判决内容出发,就台湾行政损失补偿体系与美国警察权行使与徵收补偿相关之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探讨人民得否以财産权受限制或剥夺爲由,对於无补偿规定,但限制财産权行使之法律规定向政府请求徵收补偿,其法理爲何,以及如何运用美国判决经验,实现相关个案之真实正义。

土地徵收补偿 土地损失补偿 警察权行使 财産权行使 台湾行政 污染控制

蔡瑄庭

台北大學不動産與城鄉環境學系

国内会议

2006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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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75

2006-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