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金融混业经营与商业银行个性

本文探讨了分业经营的理论基础,并以此理论基础为指导,说明了业务划分所应该遵循的原则。目的在于强调,混业经营模式不仅不能削弱这些原则,而是应该强化这些原则。各国立法无不如此。主要结论如下: (1)一定的经济规模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合理的比例关系,打破这一比例关系就会遭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在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的条件下,放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这种比例关系更容易失去平衡。 (2)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必须分开。自营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直接业务,商业银行自身要承担风险成本和获得风险受益;代理业务银行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小承担风险,所得收入小是风险溢价,而是金融服务的手续费,即劳务收入。坚持两者分开,在本质上是要求将两者的资金桥归桥,路归路,不能混用。 (3)银行借贷资本进入证券市场必须要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以防止银行资本过度虚拟化。银行资本过度虚拟化的必然结果有三:一是银行经营的风险溢出边界;一是证券市场的泡沫化;三是实体经济资金匮乏。这三者都将给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极端表现就是经济金融危机。 (4)混业经营,无论是采取德国模式,还是采取美国模式,监管的法律框架都必须强化“真实票据论”和“利益冲突论”所阐述的基本原理。

分业经营 商业银行 混业经营 经营风险

林宝清

厦门大学金融系

国内会议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国际学术研讨会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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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72

2005-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