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社会效益成本及其补偿
供电企业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但目前我国的供电企业采取的是企业化运营模式,侧重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等直接效益的评价,对其深层次地在促进和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和部门的发展产生的社会效益的评价、相关社会成本的计量及补偿问题缺乏研究.本文以涉及政府补偿为前提,对供电企业社会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本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供电企业社会影响进行了分析,包括宏观性、区域性、间接性、隐蔽性、长期性、缺乏共度性;设计了供电企业社会效益评价的指标体系,包括公平效益、波及效益、传递效益和潜在效益四个一级指标,公平效率平衡效益、居民生活水平保障效益、自然资源开发效益、区位优势增强效益、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效益、消费增长产生效益、收入分配效益、就业效益、结构优化效益、诱增效益十个二级指标;采用模糊层次综合评价的方法对供电企业的效益进行评价.针对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产生,经济效益成本和社会效益成本也同时发生,但却很难直接计量出其社会效益成本,本文提出通过计算供电企业社会效益在总效益中所占比例,对供电企业的总成本进行划分,从而计量出供电企业社会效益成本.供电企业社会效益成本应该由政府承担,为保障供电企业和国民经济的整体的稳定与发展,我国要建立供电企业社会效益成本的补偿机制.
供电企业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模糊综合评价
李泽红 戴立新 李永臣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系,中国,河北省,保定市,071003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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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