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实施”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过程中,关于谁有义务进行申报、谁有资格进行申报、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交船舶委托作业协议、没有申报如何处罚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此进行分析,供海事机关依法实施这一行政许可时参考.

海事机关 船舶污染 排污许可

周水平 梁万春 王维

深圳海事局

国内会议

2006年船舶防污染学术年会

青海西宁·拉萨

中文

133-136

2006-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