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实施”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过程中,关于谁有义务进行申报、谁有资格进行申报、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交船舶委托作业协议、没有申报如何处罚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此进行分析,供海事机关依法实施这一行政许可时参考.
海事机关 船舶污染 排污许可
周水平 梁万春 王维
深圳海事局
国内会议
青海西宁·拉萨
中文
133-136
2006-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海事机关 船舶污染 排污许可
周水平 梁万春 王维
深圳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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