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行政管理合法性解说的反思和质疑
我国学者在说明环境行政管理产生和存在的合法性时一直引证西方的相关理论.然而,这种引证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环境管理实践.不管是”公共财产论”还是”公共信托论”,”外部性”还是”市场失灵”,都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社会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多样化的基础之上的.而这种条件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产生和存在的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迄今也没有完全具备.从社会条件来分析,会发现”公共财产论”和”公共信托论”所要论证的问题在我国并不存在,而”外部性”和”市场失灵”理论也只在开始市场经济建设后才具有了一定的解释力.我国环境行政管理的合法资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本身的合法性、解决环境问题的现实需要以及实施环境管理的成效.
环境行政权 环境行政管理 合法性 公共财产论 外部性
杜万平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64-167
2006-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