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就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形式,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同时也就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本文研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主体类型以及 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管理法 集体所有制

丁关良 周菊香

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杭州,310029

国内会议

市场化·国际化:新世纪中国农业发展学术研讨会暨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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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