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也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社会责任

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选定风波,引发了人们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讨论.那么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除了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外,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呢?笔者在此就”大讨论”中的社会责任如何认定进行了论述,认为在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法律关系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受影响的社会公众承担法定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同时,只有加强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社会责任感,才能够切实实施环境保护制度,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机构 社会责任 法律关系 法定责任 环境保护制度

郭秋霖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100044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5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会议

江西庐山

中文

378-381

200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