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现状和问题
本文首先确立对生态补偿的应然法理判断,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政策现状进行综述,对面临主要的问题进行归纳和评述.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送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按照生态补偿发生的两大典型领域--资源开发和生态功能保护,生态补偿的主体关系呈现为直接利益相关者补偿(如国家补偿、资源利益相关者补偿和自力补偿)和非直接利益相关者补偿(如社会补偿)两类.生态补偿的形式有政策补偿、资金补偿、技术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我国资源环境立法中体现”生态补偿”的典型方式是收费制度,分散表现在资源开发使用费、资源生态和生态环境补偿费、资源生态保护管理费和惩罚性收费之中.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主要问题是:(1)生态补偿的性质不够明确,它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物质偿付关系,不是纯粹义务的经济补偿关系;(2)现行的资源税费普遍只是资源经济属性补偿,没有反映资源生态属性补偿;(3)生态补偿中采用强制义务还是自愿遵守方式思路不清,过多采用强制义务方式;(4)应当选择有效的金融工具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 政策补偿 资金补偿 技术补偿 智力补偿
杜群 张萌
北京师范大学资源学院,北京,100875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61-70
2004-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