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的制度缺陷
本文运用公共经济学理论、土地竞租原理和产权理论,分析了退耕还林中地方政府和农民承担的成本和收益损失.认为中央政府在退耕还林中忽视了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不仅对地方政府在退耕还林中的生态贡献补偿不足,而且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工作负担和财政负担,对地方政府缺乏激励;对农民的补偿相对于其在退耕还林中承担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林业经营的巨大风险而言,数量不足,时间短;林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性强、缺乏可交易性又使产权激励功能弱化.要实现退耕还林政策的生态目标,必须加大对退耕还林地区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补偿额度、并建立长期、稳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
退耕还林 公共经济学 生态补偿
刘燕 陈本凤
重庆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所,重庆,400044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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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1
2004-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