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保部门应如何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2001年初,个体工商户徐某在A市B区某商住楼首层开设了某冷冻食品购销部(以下简称”某购销部”),从事冷冻食品的批发和零售.不久,该购销部对面住宅楼的居民潘某向A市B区环保局投诉,认为该购销部冷却塔的噪声、每天早晚开关卷闸门的响声、早上装卸货物的声音干扰其生活.该环保局于2001年6月要求经营者徐某予以整改. 2003年3月,B区环保局又接到投诉,称某购销部的噪声扰民.经监测,该购销部的冷却塔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B区环保局于2003年12月17日对该购销部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2003年12月20日,B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潘某起诉B区环保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并认定”被告人B区环保局对原告投诉的环境噪声污染已经进行了处理,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通过具体的案情简介探讨环保部门应如何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 环境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 法理分析 环境执法

方平波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广东,51023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5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会议

江西庐山

中文

273-276

200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