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律实施机制系统
环境法律实施机制系统可划分为行政机制和磋商机制两个子系统.行政机制子系统囊括行政管制、行政指导和经济刺激等机制;磋商机制子系统则囊括行政部门磋商、区域政府磋商和利益相关者磋商等手段.两子系统之间结构互补、功能配套,子系统内部各手段之间主体交叉、功能耦合.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机制,但要注意发挥磋商机制的重要作用.
环境法律实施 行政机制 磋商机制 环境执法 环境保护
王小钢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国内会议
江西庐山
中文
3-8
200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