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法定期限能缩短吗?——来自沪市的经验证据
国外许多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若以公司规模作为上市公司编制和审计年报工作量的替代变量,则公司规模大小与年报披露迟早正相关.但本文发现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大小与年报披露迟早不相关,3 月份披露年报与4 月份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上并无显著差异.从编制和审计年报工作量的视角来看,所有上市公司都能在3 月底以前披露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报的规定过于宽松.据文献检索,许多国家(地区)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法定期限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天以内.为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加快中国大陆股票市场与国际接轨,将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法定期限从现行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20 天适当缩短(如90 天),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上市公司 年报及时性 公司年报披露 法定期限 证券法
蒋义宏 陈高才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会计学院,上海,200433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1259-1270
2006-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