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安全立法与环境安全公众责任保险

本文通过环境安全伦理分析,认为”环境安全”属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立法予以保障,政府应视其为已之重要职责.社会应设立专门基金,建立行政、经济、技术三结合的保障体系.危及环境安全的企业、单位、设施可实行”强制性公众责任保险”.

环境管理 环境安全 政府责任

石剑荣 俞印亮 陈亢利

苏州科技学院,苏州,215011

国内会议

西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百千万人才工程学术技术专题论坛

广西桂林

中文

573-577

2004-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