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安全立法与环境安全公众责任保险
本文通过环境安全伦理分析,认为”环境安全”属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立法予以保障,政府应视其为已之重要职责.社会应设立专门基金,建立行政、经济、技术三结合的保障体系.危及环境安全的企业、单位、设施可实行”强制性公众责任保险”.
环境管理 环境安全 政府责任
石剑荣 俞印亮 陈亢利
苏州科技学院,苏州,215011
国内会议
广西桂林
中文
573-577
2004-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环境管理 环境安全 政府责任
石剑荣 俞印亮 陈亢利
苏州科技学院,苏州,2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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