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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9号)

本文介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9号)的具体内容,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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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因特网与音视频广播发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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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