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論不動産權利信託登記——以公示制度與强制執行為中心

本文对不动产权利信托登记进行了论述。由于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与台湾所采大陆法系者不同,更有甚者,台湾对于不动产权利信托登记系采「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亦即,委托人将不动产之信托财产移转与受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须向该管不动产所在之登记机关申办信托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此与现行土地登记所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者不同,对台湾传统法制造成冲击.是以,信托法下之登记制度应如何处理与接轨,实为重要之课题。

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制度 房地产经营

陳明燦 何彦陞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不動産與城(鄉)環境學系

国内会议

2005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

乌鲁木齐

中文

235-258

200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