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比较
本文从城市开发控制的实体、程序和发展演进过程三个方面对中美两国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进行了比较.中美城市开发控制机制之间的”实体”内容相差不多,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程序”上的不同,也就是说两者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上的不同,美国城市开发控制机制演进时间长,经历了多次改良,演进过程也与我国不同.通过比较,可以借鉴美国城市开发控制机制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政治经济条件和规划体制的行之有效的城市开发控制机制.
城市开发控制机制 城市规划管理 立法程序 行政程序 司法程序
范润生
上海市徐汇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科
国内会议
厦门
中文
453-459
2002-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