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中环境刑法的协调与变通
环境犯罪是西部开发中多发性犯罪,西部开发应依法进行,由于西部地区存在经济、宗教、民族等诸多复杂因素,环境犯罪在西部地区适用中具有许多特殊性问题.刑法第90条虽然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变通权,但是我国还没有西部开发中环境犯罪的变通规定.笔者建议,西部开发中环境刑法应进行变通,从而协调西部各种法益冲突.
环境犯罪 环境刑法 刑法协调 刑法变通
余俊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541004
国内会议
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分论坛暨西部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研讨会
乌鲁木齐
中文
187-191
200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