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刘某等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04年4月7日以(2004)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刘某、贺某、华某伙同他人出于盗窃目的而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期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公诉机关要求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贺某,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华某,以转移赃物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贺某、华某等3人犯有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五年、十三年;刘某转移赃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上述各人各有处罚金若干.本文介绍该案经过。
破坏电力设施案 电力设施保护 防治窃电 破坏电力设备罪 盗窃罪
郭志忠
福建省电力公司
国内会议
2006年电力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暨2006电力行业防治窃电新技术研讨会
广西桂林
中文
106-107
2006-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