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法不容”树”

原告:辽宁朝阳北票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鹤委托代理人:姜子安、王克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案情:原告于70年代初,在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桥南建有一条10千伏市郊线,被告于2000年3月承包了线路下方的土地承,并栽种了杨树,原告巡视人员发现后,口头通知被告保护区内不准栽种高棵树木,并要求被告拔除,被告同意,但被告没有行动.2001年9月杨树成活,原告发现后书面通知被告剪除,被告称该土地是我和村里承包的包期20年,并交了承包费,种什么是我的自由,有什么问题找村里谈,并拒绝在通知单上签字.原告无奈多次请求村里和当地政府协调或砍伐,被告置之不理强行阻拦,提出无理要求,最终没有结果.2003年9月28日被告取得了北票市林业局核发的<北林证字(2003)第0000009057号>林权证,树木渐渐长高,危及线路运行安全的树木共305棵,不砍伐就会发生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电力设施安全以构成严重威胁.在协调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为确保线路安全运行在认真细致的准备相关有效证据后,果断的于2005年11月15日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无条件排除妨碍.本文介绍该案经过。

电力设施保护 防治窃电 电力线路运行安全 电力设施安全

张士义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

国内会议

2006年电力设施保护经验交流会暨2006电力行业防治窃电新技术研讨会

广西桂林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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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