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我国水域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的几点浅见—海洋法公约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在我国,海事机构代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国内履行水上交通公共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国际上对水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行使管辖权并履行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作为重要的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加强对来自船舶的污染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各级海事机构的重要职责.现阶段,海事机构在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加大了对低标准船舶的打击力度,开创了工作新局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具体的国情,在船舶防污染的监督管理上仍存在着薄弱环节,需要逐步加以改善、改进.现就我国管辖水域船舶防污染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谈一点体会和浅见.

船舶 沿海水域 防污染 监督管理 强制措施 水上交通安全 海洋环境保护 国际公约

翁启树

厦门鹭江海事处

国内会议

2004年全国船舶防污染学术年会

昆明、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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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7

2004-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