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打假举报人法律关系初探

本文通过对举报人含义的界定和法律关系的分析,认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举报人仅仅是悬赏合同关系,举报人为获得探索制售假烟线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举报人在探索线索过程中遇到的伤害烟草主管部门不负赔偿或补偿责任.

举报人 悬赏合同 见义勇为 受益人 法律关系 烟草行政主管部门

张振华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综合室(广州市)

国内会议

中国烟草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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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754

2004-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