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GLP实施经验及进展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据此,我国每年有数千种化学材料所需提供毒性鉴定资料.目前,我国获得化学品毒性鉴定资料的实验室不到20个,其中可以进行全部毒理学实验的甲级资质单位仅3家,分别是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需要一定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0”420号)发布了《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提出了《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件准则》(GLP).本文对此予以介绍.
化学品 毒性鉴定 实验室 GLP 职业病防治
唐小江 李来玉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
国内会议
珠海
中文
90-94
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