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铁路用地使用证》的发放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地资发”2000”105号)文件精神,我局试行了《铁路用地使用证》的发放.由于这项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下面就如何发放《铁路用地使用证》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铁路用地 土地资产管理

刘德芳 宁甲涛

大连铁路土地管理分局 沈阳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

国内会议

中国铁道学会铁路用地管理学术交流会

大连、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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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