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探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若干规定》和沈阳铁路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法保护铁路职工的合法权益,现结合住宅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和我分局的具体情况,参考苏州市土地分割的经验,对我分局铁路城镇住房的登记工作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
铁路城镇住房 土地登记 土地管理
桓明启
通辽铁路土地管理分局
国内会议
大连、柳州
中文
61-63
200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