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安全立法与人为环境灾害责任保险

通过公司”环境权”的讨论,得出”环境安全”属于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国家应立法保障,政府应视其为己之重要职责.保障的方式可以采用”人为环境灾害责任保险”的形式,并给出具体实施的设想.

环境权 环境安全 人为环境灾害 法律责任 责任保险

石剑荣 俞印亮

苏州科技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2年学术年会

北京

中文

57-62

200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