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土地上的权利群——以准物权为中心的比较分析
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立.水权有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为取得的根据.渔业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发生法律关系.矿业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之间,通常表现为物权之间的一般关系,或者是相邻关系,在个别情况下以先设立者具有优先的效力.
准物权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30-336
200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