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法律角度谈医疗侵权诉讼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医疗侵权诉讼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无过错医疗诉讼中有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院承担责任.这一混乱的司法现状严重地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而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论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使得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将使医疗侵权诉讼纠纷大量增加,使医方疲于应付,若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后果或败诉.同时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大幅度提高,赔偿项目达到十一项,这一规定将使医疗纠纷诉讼数量和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大幅攀升.这些新规定又进一步加大了医方的责任和负担,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对医疗侵权诉讼中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民事审判政策、地方法院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医疗侵权诉讼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学侵权诉讼 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 民事赔偿 行政法规

仇永贵

江苏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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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