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渔业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新《渔业法》规定了执法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根据新《渔业法》论述了个别地方少数渔政人员由于未参加专门的渔业执法培训,不懂得办案的程序和案件文书的处理方法,存在的以罚代刑、以情代法,不按执行公务的三要素执法,或处罚案件无档案等问题,导致打击不力,造成混乱,引起诉讼,本文就其原因并提出建议.

渔政 渔业执法 行政处罚

吴宗文 郭建伟 吴勇 水产渔政局(四川省资阳)

资阳市雁江区水产渔政局(四川资阳) 市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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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69

200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