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及水价确定
昆士兰州的法律规定,所有的水资源均属于州所有,提取和使用这些水资源的人们必须持有许可证,只有州拥有必需的技术和资金兴建和经营供水大坝.许可证赋予人们拥有一定量水资源的权利,或赋予人们灌溉一定面积土地的权利.但是,许可证发放制度和立法权则属于行政部门.对于水坝的经营没有明确的章程可循,向灌溉商提供水资源的期限和条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收取的水费不足以回收水基础设施的经营和维修成本.由于州拥有所有的水资源,经营所有的基础设施,而且又不大在乎收费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详细规定水资源使用的授权问题.然而,随着政府开始逐步向体现成本价格的政策过渡,以及政府以外的实体开始参与水坝的经营,这就产生了应该更加明确地规定谁支付水费的必要性.被购买的”产品”是什么?水坝的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州政府可以修改这些授权?价格体制的改革不能被视作与确定授权的方法无关,水坝的经营者要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可靠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在确定水资源产品数量的时候——是建立水资源价格体制和进行水资源产品交易的必要前提.
水资源管理 水价管理 水权 澳大利亚
谢默斯·帕克
昆士兰州自然资源部水利改革部门
国内会议
西安
中文
256-266
200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