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处理遗弃化学武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战期间,日本在中国境内遗弃了大量的化学武器,经过多年的努力,迫使日方承诺按国际《禁止化学武武公约》条款,承担对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处理.销毁处理须坚持“应最优先确保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遗弃化学武器实施挖掘、公路修筑、销毁厂选址等过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文就销毁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中环境影响评价问题进行了讨论.论述了处理遗弃化学武器中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依据,重点论述了遗弃化武挖掘、销毁建厂选址等过程中需开展环境风险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噪声影响评价、环境健康影响评价以及公众参与等项目,工作内容和程序,同时提出了处理遗弃化学武器中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化学武器 销毁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
彭德明 吴银彪 孙春翌 束富荣
防化研究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室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283-288
2001-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