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库VOCs排放标准现状分析
针对地方政府、VOL(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库和治理企业进行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时面临排放标准选择困惑的现状,根据地方行业性标准>国家行业性标准>地方综合标准>国家综合标准的标准选择顺序,对我国部分地区(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重庆市)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进行分析。结果表明:①对于汽油储库,全国均执行GB 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市除外);②对于原油及成品油(汽油除外)储库,各地区优先执行本地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其次是本地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最后是国家的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NMHC(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分别是GB 16297—1996标准限值的42%、58%、83%和100%;③工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NMHC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约为GB 20950—2007标准限值的3‰,因此准确选择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研究显示,生态环境部应尽快修订GB 20950—2007,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原油及成品油或VOL储库,并适度加严标准限值,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挥发性有机液体 储库 VOCs 排放标准
黄玉虎 胡玮 任碧琪 秦建平 林雅妮 江梅 侯立安
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300072;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城市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与应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37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城市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与应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37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天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300072;火箭军后勤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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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