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环境法之良性互动---以《民法总则》中绿色原则为桥梁
作为民法典开篇之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绿色发展理念上升至法律制度之高度,确立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绿色原则。该原则之创设不仅存在相应的正当性基础,亦为民法与环境法二者进行沟通对话架构良好平台,彰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价值精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系统,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该思想的提出为绿色原则之适用铺就宽广的制度路径。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极具灵活性、开放性特征之原则切不可过于盲目的 自信与乐观,其能否于具体案件裁判中得以充分合理之解释并真正发挥其最大效用,而不至于最终沦落为仅具有宣誓性意义之条款,尚有待于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之检验。
绿色理念 绿色原则 民法典 环境法 理性思考
单光新
扬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福州
中文
382-391
2018-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