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级政府税权配置研究
作为连接中央与市、县各级政府的纽带,对省级政府税权配置进行专门研究有着特殊的意义。当前,我国省级政府缺乏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和相对稳定的税源。优化省级政府税权配置要遵守税收法定原则,符合"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宪法精神,契合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同时要兼顾地区间的差异。应当以授权立法的方式扩大省级政府立法权,在优化地方税体系的基础上确定省级政府主体税种。
省级政府 税权配置 税收法定 地方税体系
刘中建 张召君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441-444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