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与税法建构--分税制以来税制建设的省思与展望(1994-2008)
"税收制度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我国而言,特别要遵循服务于经济发展这个大原则。"在经济学或者财政税务学看来,这种说法似乎无可厚非,而这种对于效率的追求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甚至现代化以来的总轨迹。对高速的经济发展和效率的追求,使得更有普遍性更易于征管的流转税在长期内成为了我国的主体税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主体地位的形成和事实上(非实质上)纳税上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并没有为企业带来税法建构上的主体地位,同时实质上的纳税人同样没有获得相应的纳税者权利。固然,税制建设在我国的特定时期有其必要性和科学(可能)性,2001年亦已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写入税收征管法,但这并不能掩盖我们税收法治的滞后,为何税收的法治建构中尤其对于纳税者权利的保护在中国的发展如此缓慢曲折呢?本文将以此为宗旨回顾和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财政税收法制建设,并籍此提出深化对于纳税人的主体性认识,尊重纳税者,开展征纳"双主体"并重的税法建构,方才是在社会主义税收法治建构新时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①的必由之路。
税制 税法 企业 财政 纳税人权益 产权 主体
施奕
天主教辅仁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506-512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