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分合的宪制之维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及地方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之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的税收征管的"单轨制"。"双轨制"的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宪法体制产生了深刻影响,其扩大了地方的财政自主权,构筑了我国"财政联邦制"的制度雏形,"财政联邦制"与"宪政单一制"之间形成宪制上的紧张关系,对我国单一制的宪法体制造成了严重冲击。税收征管"单轨制"的回归不免造成对分税制带来的宪制上的积极效应的戕害。虽然存在现实的合理性,但其以政策为先导,而无法律基础,而且其宪法的正当性仍值得探究,中央税权的扩大夯实了中央集权的财政基础,地方税权的削弱会侵害地方的自治权及公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税收征管体制 单轨制 双轨制 宪制
王世涛 刘俊男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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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36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