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开透明原则的政府性基金法治化构建
政府性基金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财政工具,为支持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近年来,政府性基金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但相关法治建设缺位,成为我国财政法治化的薄弱环节。公开透明是国际公认的善治工具,也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此指导政府性基金的法治化构建,既契合政府性基金的政策和行政属性,又回应了政府性基金法定性和民主性的制度需求。在政府性基金设立阶段,应当完善以清单目录为标准的征收依据,满足公开透明的形式要求;优化立法监督设立程序,引入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以民主促公开。在政府性基金运行阶段,需要保障信息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和监管机构之间充分流动,构建审批开征、预算监管和正当法律程序三个方面的制度。
政府性基金 公开透明原则 财政法定 预算公开
闫海 王洋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学国家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559-564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