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语境下的疫苗监管法治逻辑机理分析
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根本目的的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频繁进行,其改革实效却与监管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之间的差距,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并未有效弥合和矫正。问题疫苗责任主体的单一性减损了食药监体制改革的效率,其基层监管的集中模式也未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进行约束和匡正。其根本原因是现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忽视了疫苗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公共产品提供主体的特殊性和单一性。以公共产品的特质和逻辑机理作为完善疫苗监管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为基础,以"委托—代理"为逻辑主线,并合理界定疫苗监管的责任主体,确定多元化的责任形式是杜绝疫苗监管乏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制度原点。
疫苗监管 公共产品 责任主体 逻辑悖论 制度设计
羊海燕 罗刚
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565-569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