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共享型"消费税何以可能:一个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

  受制于特定目的税的特质、税种属性和社会发展需要,宜将调控消费确定为消费税首要立法目的,同时秉持财政收入之目的,最终指向纳税人权利保护。据此,在功能主义的指引下,将消费税定位为一种共享税,不仅必要,也具有可行性。在确保中央在消费税制设计中主导权的同时,应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权限,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计征方式等规定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为此,未来的消费税制改革,在模式选择上宜实行税基分享方式;在制度构造上,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整合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消费税的税率,灵活设置征税环节,实行以价外税为主的计征方式。惟其如此,"共享型"消费税以调控消费为主、辅之于财政收入的功能目标方能达成,从而也才能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助推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实质落地。

消费税 共享税 财政关系 功能主义

张成松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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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