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新生应缴税款的清偿顺位
以吴忠宁燕塑料案的判决结论为例,展开对破产程序中新生应缴税款清偿顺位问题的思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不同国家的破产立法对此采取了合并制或分立制的模式。不同于破产程序前产生的税收债权,破产程序中的新生应缴税款因应了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国家税收利益与破产制度核心价值应当实现统一。综合借鉴域外立法、我国破产立法与实践经验,破产程序中新生应缴税款应当享有"超级优先权"的清偿顺位。结合破产程序中税款产生的情形,适宜区分因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与因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应缴税款两种类型,相应纳入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顺位中优先受偿。
破产 新生应缴税款 清偿顺位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范志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669-674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