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个税的量能处罚
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兼具债务关系与权力关系的品性,决定了税收处罚的规定不能机械照搬行政处罚的规则。对于富人逃漏个税行为,它侵害的是税收负担公平之法益,需根据量能原则才能对造成的法益侵害进行矫正,尤其在个税处罚中适用量能原则,它将起到预防性与报应性的功效。量能处罚之目的是为使法益损害获得完整的填补,对富人漏税的法益损害行为,应以负税能力为标准采取累进比率设计税收处罚。同时为驱使税收处罚走向高阶正义,需遵循法定原则、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的拘束,并具体考量个案情节,来优化税收处罚效果,作出合乎个案正义之效果裁量。
量能原则 逃漏个税 税收处罚 税收正义 富人逃税
胡明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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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695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