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的法律规制与司法救济
欠税公告并不是行政事实行为,从形式上看只是税务机关给予以纳税人的声誉罚,实质上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执行手段。由于欠税公告是通过对纳税人声誉损害的方式,督促纳税人缴纳欠税,欠税公告发出后对纳税人的声誉及经济利益影响巨大,因此必须对欠税公告通过法律保留原则以及法律目的进行实体规制,还要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从合理告知、说明理由、听取意见、时限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程序规制。并应当赋予纳税人司法救济权利,通过对"成熟性原则"的调适用,让纳税人通过预防性行政诉讼在欠税公告发布前进行诉讼,以制止错误的违法欠税公告的发布。
欠税公告 税收强制执行 法律规制 预防性诉讼
黄建文 钱俊文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常州市税务局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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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