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基于华润置地案的思考

本文把华润置地案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导致的税会差异为研究的重点,不仅要注重对会计准则与制度的遵守问题,还要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解决税务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特征会对土地增值税成本造成直接的影响。税务机关在处理会计与税务相关的问题时,在对企业的所得税及应纳所得额计算时,需对已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下的土地增值税金额会计处理进行纳税调整。由于税会差异原因,导致在对"实际发生"的涉税实务中产生争议,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产生的土地增值税,应按实际发生及时预缴以及取得合法凭证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权责发生制
李俊英 郭钰
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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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28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