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核定权力的边界--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六)项为例

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六)项为典型的税收核定条款,实践中因规制普遍不确定而遭滥用。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过激行使自由裁量权,实则侵蚀了市场主体的税收筹划权利,跨越了税法干预的适度边界,悖离了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应然逻辑。嗣后若再对《税收征管法》加以修订,应厘清税收核定与纳税筹划的边界,将税收核定明确为特殊的税基确认方式,构建税收核定与反避税规则的协同规制模式,从而达到理顺税收核定制度的目标。
税收征管 税收核定 税收筹划 协同规制
李悦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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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39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