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评注-基于比例原则的审查
我国现行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课税的具体规则均显现出政策化的特点,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政策性规范,在实质上具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经济政策性目的,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课税政策性意味着其需接受更为严苛的正当性审查,而比例原则为其正当性审查提供了可能。具体应将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置于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四阶的比例原则框架下进行审查。此外,若要使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比例原则审查能够在制度中实践,除了《立法法》等一般法对比例原则的一般规定外,尚需要个人所得税法在授权行政立法的同时,明确比例原则的审查,具体明确在个人所得税一般目的之外政策性目的课税规则创设应当"适当",以此规制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形式政策性,使之具有完整的制度形态。
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课税 政策性 比例原则
汪永福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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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820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