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立场的思考--以三种不同目的之"虚开"的实质性判断为例
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引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认定上的争议。本文先对增值税制度及其罪名作概括阐述,在此基础上揭露现行"虚开"行为的演变,指出"虚开"目的的多样性。后引出三种不同目的驱使下的"虚开"行为当如何认定的案例,并对其中的行为作解构性描述。继而,对"行为犯"、"目的犯"的不同价值认知及实务观点的变化加以归纳和梳理。在上述基础之上,分析现行观点中之缺陷,并尝试以下分析路径。一是从法理层面的推演入手,挖掘规则之下的法益,并提出只有当"虚开"行为的危害后果明确指向国家税款时方能定罪的论断。二是在实务层面中,固守刑法谦抑原则的认识框架,研判"虚开"行为的实质性认定。最后再回归案例,以行为是否侵害或危及法益作实质性评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 法益 实质性
徐浩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851-857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