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
2018年8月我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向首次从过去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为中心转为探索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课税模式重构的另一着力点则是新增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这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细则的"留白"让纳税人既对其出台满怀期待,又对制度是否能够行之有效忧心忡忡。较之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所谓"生计扣除"规定而言,我国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未艾方兴,其设置目的当以保障纳税人生存权与发展权为宗旨,实施细则的制定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本文基于净所得额原则、最低生存保障权原则与社会政策需要原则将专项附加扣除分为三类,探索其正当性基础,并对我国当前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方式及标准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 生计扣除 立法建议
阳雨璇
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864-869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