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四十年政府性基金课征法治实践之检讨

  作为一种剥夺(限制)国民财产权的财政工具,我国四十年政府性基金课征的法制建设虽然在政府性基金的资金属性、设立审批、征收管理、预决算管理、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很大的成效,但实践中也存在政府性基金设立上的行政化、收支上的软约束、监督上的形骸化以及缴费义务人权利救济上的虚无化等诸多法治困境,因而有必要从确立政府性基金的宪法基础、科学构建政府性基金的设立、征收、使用与监督制度以及构造畅通的缴费义务人权利救济机制等来克服政府性基金课征的法治困境。

财政工具 政府性基金 法律保留 预算软约束 缴费义务人

田开友

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暨史良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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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53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