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法性的再思考--兼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票行为立法回顾与简要梳理

  自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改革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屡禁不止。自此我国立法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法性的维度考察,多侧重于税源管控而忽视其对税收征管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基于这种思路致使当下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等虚开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单一、司法裁判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在新时期应当转变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思路,不应把虚开行为的犯罪客体仅仅以偷逃税款与否作为衡量是否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主要标准或唯一标准,而应全面深刻理解作为该行为犯罪客体"税收征管秩序"的丰富内涵,同时应扩展对虚开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这样有助于科学全面确立惩治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立法目的、遏制由虚假交易、虚假开票而导致的虚假经济的恶性膨胀,助力政府依法科学有效地调控和治理经济。

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法性 税收征管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金香爱 刘源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190-194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